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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如果更改这些信息则票据无效。其他记载项可以由原记载人修改,但在修改时应有原记载人的签章证明...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分为绝对有益记载事项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就支票的有益记载事项只直接规定了支票收款人事项,即,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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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的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收款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法定必须记载的事项是支票的文字。这是为了确定票据的性质,使当事人容易识别,确定自己的权利义务。(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是指出票人作出的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付款,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意思表示。一般来说,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已经提前打印在支票上,如请从我的账户中支付上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发票人不需要在支票上写其他同意的文字。(3)确定的金额。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在记载确定的金额时,应当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并且二者必须一致。如果二者有不一致的地方,或者票据金额有更改的情况,则该票据无效。发票人发行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支付人实际存款金额。否则,就是空头支票,支付人不支付。(4)付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是指接受委托,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五)发票日期。指出票人发票的日期,必须在支票上记载。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出票日期不得变更,变更的票据无效。如果票据载明的出票日期有所更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对这种票据付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应当承担责任。(6)发票人签字。根据《票据管理实施方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事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的规定,发票人在支票上签字,发票人为公司时,应与该公司在银行预约签字一致的财务专用印鉴和印鉴,盖法定代表人或许可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发票人为个人时,应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约签字一致的签字或盖章。如果出票人在支票上加盖公章不是在银行预留公章的,签字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上的用途不是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可写可不写,银行并不能以支票上用途为由拒绝付款。只要支票上的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记载事项,银行就要无条件付款。如果出票人账户金额足够支付支票款,银行应该足额付款。‘如果出票人账户金额不足,银行就要对出票人进行罚款。对方不接受,不是理由。朋友应该看看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是什么,如果不是正当理由,请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投诉和反映。以下是票据法规定关于支票付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条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第一百二十八条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风险提示: 1、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2、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3、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4、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5、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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