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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精神,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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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该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地级行政区域的消防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其判定原因,明确责任方,或者您可以直接向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可能作为火灾理赔依据的,但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是通过几个法律法规综合确定的。 涉及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 1、《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目前来说,赣州的火灾重新认定的纠纷比较多,尤其是兴国、南慷。 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于18个县、市、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行使复核权。你们可以考虑予以重新复核认定。 申请火灾原因和责任重新认定,应当提交重新认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认定机构的名称、地址; 3、原《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复印件; 4、申请重新认定的请求和事实依据;5、提出重新认定的日期。 另外,再提供以下资料给你们,供参考:1、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2、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3、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4、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我们操作了多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或者重新认定案件。方便的时候,可以与我们联系。这类案件,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一定人脉关系,两手准备会更好办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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