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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精神,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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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说,赣州的火灾重新认定的纠纷比较多,尤其是兴国、南慷。 赣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对于18个县、市、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行使复核权。你们可以考虑予以重新复核认定。 申请火灾原因和责任重新认定,应当提交重新认定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原认定机构的名称、地址; 3、原《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责任书》复印件; 4、申请重新认定的请求和事实依据;5、提出重新认定的日期。 另外,再提供以下资料给你们,供参考:1、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2、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3、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4、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我们操作了多起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或者重新认定案件。方便的时候,可以与我们联系。这类案件,既要有专业知识,又要一定人脉关系,两手准备会更好办理些。
一、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主要还是看责任认定与划分。 1、火灾所有法律相关工作必须依照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为基础开展。 2、首先是火灾受害人和责任人都要对《调查报告》无异议。如果一方对《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可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关提出复核。 3、在双方无异议条件下,公安机关会根据《调查报告》所指责任方事故责任大小,对其作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的认定,从而决定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受害方可以向责任方提出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二、如果认定火灾发生的原因是邻居家电线起火引起的,无异议。应该至少有两个责任方,一是邻居屋主,二是当地用电安全管理(或消防安全管理)部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火灾发生后,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原因的基础上,依法对责任人承担何种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依据《火灾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公安部37号令)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火灾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四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具有三个鲜明的特点: 一是主体的特殊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作出,公安消防机构是公安机关内部机构,因《消防法》授权而获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同时,公安消防部队又是我国一支实行现役体制的部队,是我国武装警察组成部分。于是,我国的消防工作就形成了“军人执法”这一非常鲜明的中国特色。 二是科学性。火灾发生后,事故现场因为火灾的毁灭性和火灾扑救对现场的破坏性,查明火灾原因成为一世界性的难题,需要通过科技含量相当高的技术手段实现,由此使建立在火灾原因调查基础上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也具有鲜明的科学性。 三是事实上的准司法性。要正确认定责任,除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外(能够正确分析火灾三要素与火灾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以及全面掌握消防行政管理法规),还要求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人在熟练掌握归责原则的基础上,能够正确分析责任人引发火灾的行为(包括导致火灾蔓延、扩散的行为)与火灾损害后果之间法律上因果关系。而法律归责知识的掌握和对逻辑分析能力的要求,是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因火灾产生的民事纠纷往往以此为依据,使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事实上产生了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状态的效力。由于现役部队特殊的管理体制和频繁的流动性,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始终难如人愿。再加上目前火灾原因调查从业人员数量少(全国约3000人左右),任务重(全国仅2005年第一季度就发生火灾98280起),装备差(基层组织几乎没装备任何技术设备),专业机构少(全国仅有四所专业的消防科研所,其中只有一家以火灾调查为主),而且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仅有四种责任分类,连每种责任的定义都没有),目前我国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现状不容乐观,严重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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