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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历史文化街区内各类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标准、保护规划的实施保障措施等。专项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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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历史院落应当保护其空间边界、空间尺度、道路和绿地等,完善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历史院落环境质量。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批准、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以及XX批准公布的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久远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区位图、保护范围边界示意图;(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三)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四)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五)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六)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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