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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三条

2022-09-11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建成年代较久远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对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并建立档案。历史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区位图、保护范围边界示意图;(二)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建设年代及稀有程度;(三)建筑的有关技术资料;(四)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五)建筑的修缮、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六)建筑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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