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涉外婚姻的处理应遵循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如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的,在国内登记结婚的,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二、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利益原则,在分割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等等。
离婚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各国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则有两个: 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法定分居公约》规定下列国家的法院可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 (1)被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 (2)原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一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所在国; (3)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是该国国民,且有惯常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惯常居所在该国已持续一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已有部分时间进入了第二个年头;(4)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做法: 1.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采取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因为它们认为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有的国家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因为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3.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泰国等国家采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新近立法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0人已浏览
95人已浏览
103人已浏览
16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