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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1、我国一般原则 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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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也就是说,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二,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我国涉外一般的法律适用有以下三大原则: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和双重可诉原则;二、地法原则;三、船旗国法原则。
离婚可以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可以诉讼离婚。我国《》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我国《》关于离婚的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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