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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
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还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即对不在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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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澳台离婚办理: 1、办理涉港澳台协议自愿离婚登记的机关; 港澳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 2、办理涉港澳台离婚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办理涉港澳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港澳台胞应提供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港澳台胞通行证、身份证。 3、办理涉港澳台胞协议自愿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离婚的法律适用(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各国对离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则有两个: 英美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住所、居所为依据;大陆法系国家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1970年海牙《承认离婚和法定分居公约》规定下列国家的法院可对离婚诉讼行使管辖权: (1)被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 (2)原告在该国有惯常居所,且该居所于诉讼提起前已持续一年以上,或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所在国; (3)配偶双方为该国国民,或原告是该国国民,且有惯常居所在该国,或他(她)的惯常居所在该国已持续一年以上且于诉讼开始时至少已有部分时间进入了第二个年头;(4)原告是该国国民,且他(她)于诉讼提起时正在该国而配偶双方的最后惯常居所国于诉讼提起时的法律不允许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关于离婚的法律适用,各国主要有以下做法: 1.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采取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因为它们认为离婚涉及一国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有的国家主张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因为离婚是消灭既存婚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 3.大多数欧洲国家、日本、泰国等国家采用属人法和法院地法相结合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的新近立法出现了有利于离婚的趋势。
分割涉外离婚共有房产有哪些原则?1、男女平等、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男女平等是《宪法》原则,也是《》的基本原则;2、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分割时,要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长,不致于使他们在父母后,生活水平的急剧变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直接小孩的一方,进行倾斜照顾;3、有利生产、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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