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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离婚处理原则有哪些

2021-10-29
第一,管辖原则。包括:我国一般原则,即原告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包括我国的特殊原则。也就是说,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中国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为由不予受理,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原婚姻登记地或者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国外结婚定居的华侨,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案件。如果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由拒绝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公民一方住在国外,另一方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被起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二,财产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利生活,方便生活的原则。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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