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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退休年龄工伤赔偿

2022-08-11
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劳动主体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而不应认定为劳务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此规定看,没有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该条例调整的范围之外。因此,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的范围,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仍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故不应将此类工伤申请排除在工伤认定受理的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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