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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情况而定。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的规定,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由公证机构复查,予以补正、更正或者撤销错误公证书。如果公证书...
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修改,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生前自愿订立的,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 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修改的,即使是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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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又反悔,能不能再参与继承,得根据以下的做法: 1、在遗产处理前,将根据法院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遗产。因为在遗产处理前,还没将遗产进行分配,所以这个时候要求恢复继承遗产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毕竟是继承人自己的做法不当,所以将要受到其他的限制。即法院可以根据弃权一方提出恢复继承的理由,进行判断,从而决定是否可以继续参与遗产分割。所以,能不能恢复继承,不是绝对的。 2、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将不再享有分割遗产的权利。根据上述的规定,在遗产被处理之后,遗产就已经被分割完成,如果其他人想要再分割的话,那么将要耗费较大的功夫,并且对其他未弃权的继承人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在遗产处理之后要求分割遗产的,将不再享有继承权。最后,虽然放弃遗产继承是个人权利,但是权利一旦被放弃,就很难说重新拥有。所以,要是确定放弃继承财产的,最好是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
已经公证的遗嘱可以修改,遗嘱是由遗嘱人在生前自愿订立的,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 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修改的,即使是公证遗嘱,也是可以修改的,但一定需要在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前修改,如果遗嘱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了,就不能进行修改了。
■咨询: 一年前,严某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遗嘱公证后,儿子就要求将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由于遭到我的拒绝,两年来他对严某一直很冷淡。由于儿子的表现令严某很失望,严某打算修改遗嘱,将房产交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遗嘱经过公证后还能够修改或者撤销吗? ■律师答复: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故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正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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