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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公证后能否再修改

2021-01-20
■咨询:  一年前,严某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遗嘱公证后,儿子就要求将房产过户到他的名下,由于遭到我的拒绝,两年来他对严某一直很冷淡。由于儿子的表现令严某很失望,严某打算修改遗嘱,将房产交由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请问,遗嘱经过公证后还能够修改或者撤销吗?  ■律师答复:  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遗嘱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基于维护公证的公信力的考虑,故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遗嘱不能用其他遗嘱加以撤销、变更。如果当事人要变更、撤销经过公正的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处的公证方可。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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