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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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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的第六十一条至六十五条的规定整理如下: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除此之外,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当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均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规定了当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也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具有拒绝证明的效力。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poster:old(1)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有追索权信用证作为支付方式,是以跟单汇票为支付手段要求予以议付,议付银行对跟单汇票予以议付后,议付银行已成为跟单汇票的持票人。但议付银行不是付款人而仅是垫付款者。若持票的议付银行遭到付款银行或进口商拒付时,在这种情况下垫付款的银行有权向出票人或称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款。(2)议付银行若持有即期汇票,于有效期内付款银行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理由予以拒付时,议付银行可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追回垫款。(3)议付银行对远期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承兑议付后,议付银行只有一纸远期到汇票,其他单据已由进口商持有,凭单提货。此时单据与汇票已分离,故不存在单证不符的间题。若远期汇票遭到付款人拒付时,垫款的议付银行可向出票人或背书人(称前手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款。议付银行向其他银行行使追索权(1)出口商依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跟单汇票,同一套跟单汇票经过一家或两家,如经转交银行和再议付银行先后议付,最后一家议付银行向开证或指定付款银行请求偿还垫支款时,若被拒付,则最后一家银行可向其前手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垫款。(2)若因某种原因,开证银行(即付款银行)须委托代理付款银行或代理偿付银行对议付银行偿付其垫款。但代理付款银行和代理偿付银行只接受委托办理业务,对跟单汇票作审查,亦不承担责任。若开证银行兼付款银行收到跟单汇票后,发现单据与汇票不符或发现问题予以拒付。此时,付款银行可以向议付银行行使追索权,追回代偿付银行的款额。议付银行凡遇有下列情况也可行使追索权1.付款人失踪,持票人找不到付款人;2.付款银行倒闭,付款人破产或死亡;3.付款人无视商业信誉或弄假行骗。若发生上述情况,视为拒付款,则议付银行或持票人应该向谁行使追索权,就向谁追回垫款,若遇有纠纷可采取适用的法律手段追回垫款。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⒈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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