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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⒈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⒊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
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主张票据追索权: 1、票据持票人与票据的出票人或背书人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票据关系。 2、持票人所持有的票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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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第 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第 二、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第 三、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第 四、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在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如果持票人未按法定期限及时要求行使付款请求权属于持票人自身的过错,应由持票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丧失对部分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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