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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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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⒈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⒉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如下: 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 2、超过法定期限; 3、放弃追索权; 4、没有取得合法证明。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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