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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字第××号 原告(或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或被申请人)……(写明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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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活困难补助金35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25元,执行标的共计354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履行债款1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425元,下剩债款22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按月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下剩债款,直到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张某生活困难补助金3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波 代理审判员夏恒普 代理审判员张延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若楠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没有说清楚是裁定书是什么内容。如果以下前三种裁定书,收到后就可以上诉,其余裁定书就不能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写明终结诉讼的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终结诉讼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不予退还。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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