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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告:×××,。(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
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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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认为临渭区人民法院以上诉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的问题。事实上: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理应由黄骅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理由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必须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在民事诉讼中,民事裁定书可以用于很多地方,在不同的地方用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不同的,比如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原告为何撤回起诉,以及人民法院是否进行准许,人民法院了解情况后,准许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准予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应当在裁定书中写不准原告撤回起诉。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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