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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终结裁定书样本如何写。

2022-08-07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79年11月2日出生,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 本院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某生活困难补助金35000元。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425元,执行标的共计354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履行债款13000元并交纳执行费425元,下剩债款22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与张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按月向申请执行人张某履行下剩债款,直到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贺民初字第1589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张某生活困难补助金35000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波 代理审判员夏恒普 代理审判员张延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若楠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 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 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 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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