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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买卖双方都违约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也可以向对方追偿损失。在实践中一般以双方的过错互相抵消后能否继续履行合同为准,能...
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了,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五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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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按《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即违约各方分别按照各自具体违约形态的法律后果分别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那么,在合同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呢? 过失相抵原则在违约责任中的适用问题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对此,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较大的争议。 虽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是支持“过失相抵原则”在违约责任中适用的。 司法实务中,在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其过错而给对方的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双方过错程度相当,且因其过错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体相当的,则双方应各自承担其损失。如果一方过错明显大于另一方,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也较重,则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在过失相抵的情况下,一般认为,法官可以依据职权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0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如何维权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的,应酌情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和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从守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守约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不当扩大的损失、守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守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以及守约方取得利益需要支出的必要的交易成本,并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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