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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也可以向对方追偿损失。在实践中,一般以双方的过错相互抵消后能否继续履行合同为准。能够继...
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了,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五种: 1、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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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中有买卖双方跳开中介私自买卖要向中介支付违约金的内容)后,为了规避中介费,买卖双方先协议终止合同,再跳开中介直接成交。但《居间合同》不只是一个买卖合同,还包括居间合同的内容,即使买卖双方终止了合同,也只能终止买卖合同,不能终止居间合同,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仍然应当向中介承担违约责任。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卖方违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违约方不愿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卖方违约怎么办任先生与房主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向房产买卖中介公司交了履约保证金后,发现卖房人及中介有隐情未向其告知,在多次找房主和中介公司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他们诉至法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2009年3月30日,任先生通过中介公司向陈某购买一处房产,成交价是57.7万元。在任和陈签订完合同,向房产中介公司交了履约保证金3.5万元后,任发现自己所买房产在之前已经享受过福州市政府关于外地人购房落户的优惠政策,而自己对此却一无所知。任担心自己的落户成问题,只好求助法院,要求撤销他们购房时签订的所有合同、返还3.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能以卖方隐瞒事实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经过审理,鼓楼法院认为,任先生与陈某及某房产中介公司自愿订立的《房产买卖合同》、《交易服务合同》等合同都是有效合同,双方有履行合同的义务。由于两名被告在明知该房产已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下还在《房产买卖合同》中写明:该房产未享受过福州市政府关于外地人购房落户优惠政策,故法院判决解除任先生和陈某签订的合同,并退还给任先生保证金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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