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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侵权关系上看,业主财产损失是由于他人的不法行为即盗窃行为造成的,与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无直接的、必然的关系。但如果物业公司违反了其应当承...
1、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若是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尽到保障义务,并且没有特殊约定的,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若是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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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小区业主发生盗窃的情况,根据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本身就具有安保义务; 2、即时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安保义务,但在盗窃事件频繁发生后,其有加强安保巡逻的义务; 3、物业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参考: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业主的财物被盗,物业管理公司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若是物业服务公司已经尽到保障义务,并且没有特殊约定的,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若是物业公司有管理上的纰漏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如果业主的人身、财产遭到损害不是因为物业管理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而引起的,则不承当赔偿责任。盗窃分子的盗窃行为属于治安或刑事案件,丢失的财物应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与物业公司无关。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对可疑人员的盘查义务等管理行为的话,可要求它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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