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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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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有: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控告权、获得保护的权利等。
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公诉过程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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