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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只能代理行使法律赋予被害人全部或部分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主要有:(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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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受害者的诉讼权主要包括:1。有权用自己的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二、有控告犯罪的权利。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和辩论权,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和被告人提问;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出庭,取得新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4、有权申请回避应当回避的法官、检察官、调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6、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有权向生效判决提出申诉。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指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除了享有一些为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诉讼权利外,还享有一些特有的诉讼权利: (1)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2)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 (3)对于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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