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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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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后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要资格,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上属于总公司),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需要两家公司)。分公司可以先取消。总公司首先作出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总公司应当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搬迁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创业板市场是地位次于主板市场的二板证券市场,以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市场为代表,在中国特指深圳创业板。在上市门槛低于主板中小板,监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条件、投资风险等方面和主板市场也有较大区别。创业板上市公司其目的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成长性、创新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国家战略提供融资平台,为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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