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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各方债务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承担。 债权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使公司合并,债务也不会消失。公司合并后,债务由...
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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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是无限的,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当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原来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来承接。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新设分立的债务归属。所谓新设分立,就是将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取消而新设两个及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即原公司不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新生的两个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b公司与c公司,那么债务就由b公司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派生分立的债务归属。派生分立是指原公司法律主体仍存在,但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去另设一个新公司。就是说,原公司仍存在,只是规模减小增加一家新公司。比如a公司分立成a公司与b公司,那么a公司的原有债务由分立后的a公司与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是无限的,即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股东会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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