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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相对人知情的需要对无权代理担责,反之不需要担责。 2、可以认定善意的相对人有权请求赔偿,不能认定善意的相对人需要依法担责,按照...
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若是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但若是知道行为人属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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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相对人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如果不知道一般情况下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人,继续签订合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无权代理合同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对方可在一个月内催告被代理人追认。如果代理人没有表视为拒绝追认。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可以。《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举例说明:甲将房屋出售给乙,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后甲又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丙,且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 1、根据区分原则,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乙基于合同债权对房屋的占有为有权占有。在将房屋出售给丙之前,所有权人甲不得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2、债权具有相对性,因此乙基于债权取得的有权占有也具有相对性(仅对债务人甲构成有权占有),乙相对于丙则属无权占有。新的所有权人丙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即丙可以要求乙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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