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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的。行政机关未被赋予对特定事项的强制执行权而又需要执行时,就需要依规定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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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何执行司法拘留,执行过程中的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根据在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经验,认为司法拘留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1、需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这是执行人员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条件,如果被拘留人没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就不能进行拘留,这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实际执行中,有的执行人员变拘留为一种执行手段,在不对当事人财产详细调查或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的情况下,以执带拘,把拘留作为考验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请人作一交待的方法,违反法律程序,是严重错误的。 2、需经院长批准。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属于执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实践中,对某人是否适用拘留往往由承办人个人决定,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同虚设。同时执行人员先斩后奏的情形也屡屡出现,人已经拘留,但院长还没有签字批准。当然,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拒、阻挠执行等情况的,可以立即采取拘留手续,但过后必须立即报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3、异地拘留应当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在本辖区的被拘留人,作出拘留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法院,请该院协助执行。这是对异地拘留的限制性规定。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出于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往往自己径行到异地进行拘留,如果稍有不慎,会激化矛盾,遭到围攻,执行人员身体、装备将遭到不法侵害,因此在异地拘留前,要充分考虑可能会发生的情况,积极争取当地法院配合和协助。 4、告知被拘留人法定权利。对被拘留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的规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人员应当明确告知被拘留人上述权利。另一方面,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应当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但将被执行人拘留的原因和理由及关押的处所告之其家属,应有现实的意义。而这一点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5、提前解除拘留事由必须合理。根据规定,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承认并改正错误作为解除拘留的唯一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有的法院只要被执行人出具一份具结悔过书就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执行人象征性履行一部分义务也提前解除。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应当进一步严格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必须在被拘留人全部履行了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后方得解除拘留;对其他妨碍执行行为的被拘留人,一般不提前解除拘留。总之,司法拘留既不是一种执行手段和措施,也不是解决执行难的灵丹妙药,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同样蕴涵着一个法律价值追求的问题,我们应该端正认识,切实把握法律实质,在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人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不同于开庭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2)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二)行政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的催告;(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3)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复议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一般来说,需要有可执行的内容。(四)行政决定不具备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种情况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第三种情况是其他明显的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虽然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明显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合法权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附上理由,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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