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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执行管辖机关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吗?

2021-10-29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不同于开庭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2)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二)行政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的催告;(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3)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复议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一般来说,需要有可执行的内容。(四)行政决定不具备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种情况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第三种情况是其他明显的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虽然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明显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合法权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附上理由,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相关法规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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