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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主要是起诉的一般条件,时间条件和程序条件除此之外人民法院还要查明下列情况: 1、被告人是否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情形一是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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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适当性。具体含义是:(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命令、决定等抽象行政行为。(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对行政主体运用自由裁量权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与适当,原则上不予审查。(3)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标准,主要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和法规是否错误,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4)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参照行政规章。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对非诉讼行政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不同于开庭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2)行政机关是否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二)行政决定和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和行政机关的催告;(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3)行政决定是否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所谓行政决定具有法定执行效力,是指行政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复议期间没有复议或诉讼。一般来说,需要有可执行的内容。(四)行政决定不具备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第二种情况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第三种情况是其他明显的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没有问题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虽然人民法院只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但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明显违法行为,损害被执行合法权益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并附上理由,在裁定作出后5日内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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