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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特点: 在合同的履行中,债务人不向债权人履行,而是向第三人履行,就构成向第三人履行。...
1、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需要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2、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可以同意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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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 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3、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是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 4、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参加诉讼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两种。
传统合同法理论坚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当事人发生效力,除了极少数特别规定外,任何人不得为他人进行约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这一传统已为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所突破,纷纷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 (一)第三人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他不需要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订立,但却可以依据合同享有接受债务人的履行的权利。 这是与一般合同的最大区别第三人享有的利益在合同中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如果托运人与收货人不一致,则收货人作为利益第二人享有接受货物的权利。再如合同规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作出给付,第三人接受给付,便是享有合同规定的利益。 (二)这种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未经任何其他人同意,都不应为他人设定义务,否则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类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约定的义务,但存在法定的义务,第三人应尽债权人所应尽的附随义务。 (三)这种合同的订立,事先不需要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合同一经成立生效,第三人如果不拒绝就可以享受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人受领的,应当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不受领的情况通知债权人,并协商解决办法,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第三人受领迟延的,应当承担迟延受领责任。债务人不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债权人按照约定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以及追究迟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债务人瑕疵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其向第三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瑕疵履行责任。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例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不向其履行。在向第三人履行中,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了一定的债权人地位,可以行使一般债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第三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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