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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
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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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的需要,许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就涉他合同进行规定。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比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
当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无形物时,一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交付:1。将无形标的物装载在有形物中进行交付,如将计算机软件装载在光盘中,然后进行交付。它以有形介质为载体,使无形标的交付成为有形标的交付方式,可以适用于传统合同履行的相关规定;2、电子传输和交付,即通过电子网络中的数据和电文交流完成合同标的的交付。例如,在获得供应商许可的前提下,登录供应商的电子网络下载并完成计算机软件的交付,或者供应商利用电子网络将标的物直接发送到供应商指定的系统完成交付,这是电子合同独特的交付方式。这种方法虚拟化了传统的合同履行过程,当供应商能够根据合同目的有效占有和控制电子合同下的标的物时,供应商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在电子合同中,需求方的履行义务主要是货币支付,支付金额应与供应商的交付形成对价,这是合同相对性规则的直接体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检验和接收与交付相对应。当合同标的不需要经过专业人验,可以根据通常的标准确定其使用性能和特点时,法律不需要为此规定专门的检验和接收程序;当合同标的需要经过专业人员检验才能确定其使用性能和特点,接收方有机会检验时,法律应考虑为此设置合理的程序,赋予接收方在合理条件下进行检验的权利,以保护接收方的合法权益。经检验,一方交付的合同标的物符合合同目的时,另一方应按规定方式接受,协助对方完成交付行为,不得为此设置任何障碍;对方交付时,合同一方有同样的协助义务。
一、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定义向第三人履行合同,又称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保险合同即为最典型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二、向第三人履行合同的效力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可以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比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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