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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的解析

2024-11-19
根据原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执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立即解除和预告解除两种情形。 在立即解除方面,用人单位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立即解除合同: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包括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以及被人民法院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 劳动者一方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例如,在试用期内、单位强迫职工劳动的,以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 预告解除方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提前30日通知对方解除。用人单位在预告解除的情况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若干情形,例如职工患病方面的原因、职工不能胜任工作以及变更合同时达不成协议等。对于劳动者而言,不论签订的合同是有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者均可根据本人意愿,提前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即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如果涉及赔偿等问题(如支付培训费),则应先将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根据《关于如何确认和受理劳动争议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28号),如果劳动合同制职工被企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并因此而引起争议,应根据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是否属于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如果劳动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那么这类争议就应确认为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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