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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给他人的财产可以在诉前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房产可以进行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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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前保全中可以使用房产担保。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担保,只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金额的担保。
诉前保全,能保全被诉人的工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已经抵押给别人的房产能做诉前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自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根据该条规定,对已抵押的财产可以进行财产保全,但不能对抗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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