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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用地40年使用期限到达之后,土地使用权会根据签订的合同条款处理。其中,部分到期的商业用地应该会完全市场化。...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申请。农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必须以本村村民的户籍名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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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区国土局有三档公告,房屋证上有老人家名字和二儿子名字,此二人均去世,二儿子妻子要求继承房屋,番禺公证处要香港的大女、三儿作放弃声明,第一,大女儿不愿回来,70岁了,不想麻烦,二儿子已经去世,三儿子第一任妻子张某在香港1995年离婚,张某现在香港,与三儿子当年收养的孩子不知去向,三儿子的第二任妻子(香港登记结婚),2008年三儿子去世后也不知所踪,现在二儿子妻子为此房屋所在村的村民,房屋是她和二儿子建的,老人家离世时口头遗嘱给二儿子和二媳妇用,亲属朋友均知道,老人家的丈夫也在香港离世也很久了(有死亡证),现在二儿子妻子如何继承这个房产?公证处只能让妻子梁某继承二分之一加六分之一即是三分之二,如何打官司取回全部继承权?法院公告这些香港的人过来吗?她们根不不想管,因为房子价值很低,而且是农村屋。
宅基地使用权办理流程如下: 1、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会议讨论; 3、会议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审核通过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批准后发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1]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6、宅基地使用权是不可继承的。[2] 怎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的一些细则已经为您解答如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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