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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的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安排、指挥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
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为: 1、承揽合同中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承担的是违约责任,雇佣活动中雇主对雇佣的损害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 2、承揽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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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者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中致人损害,雇主应当依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或者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中,自身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断雇佣关系可以从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报酬、风险承担、工作中的人身依附性、除工资外的期望利润等方面考察,正确区分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 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因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补偿不影响其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私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佣人员,自身受到伤害,受害人可以选择工伤保险请求权或雇佣损害赔偿请求权之一,来主张权利。 上条及本条所规定的“从事与其职务相关连的活动”主要是指: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雇主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具等物件从事的活动;为完成职务而从事的辅助活动;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雇主的利益而从事的非职务要求的活动;为执行职务或从事雇佣活动的人员提供非本人职务要求的帮助活动等。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基于完成一定工作未内容产生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它们有以下区别: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成果并给付承揽人报酬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的履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由于有的雇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具有相对的工作自主性和独立性,有的定作人也会对承揽人的工作作出具体的指示并现场指挥,因此,有时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也容易混淆。区分二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⑴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支配从属关系。雇员的劳动是从属性劳动,雇员对工作安排没有自主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承揽人对如何安排工作有自主权,定作人无权干预。⑵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关系中,一般是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要求承揽人提供一定的劳动成果。⑶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还是以完成一次性工作成果为目的。雇佣关系中,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且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而承揽关系中则是以一次性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⑷从报酬给付上,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资一般是计时工资,定期给付。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完成定作劳动成果后,定作人一次性给付。总之,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
看是属加工承揽关系还是雇工关系。关系认定不同,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的份额不同。参见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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