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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限45日,最长不超过60日。劳动争议仲裁开庭之后多久作出裁决法律没有规定,但对整个仲裁时间,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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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限制是四十五日内,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应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也规定了60日的时效。但是又进一步补充: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国家劳动部《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庭在审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如向上级单位请示等待答复、委托调查、当事人患病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劳动争议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理由和时间,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后中止审理。规定的办案时间应扣除中止时间后合并计算。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
劳动争议仲裁时间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已经由原来的60天延长至一年.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你的时效我认为已经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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