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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对于个人因赠与、继承等无偿原因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免征营业税,而且由于转让方无所得,当然也不存在个人所得税。为了打击买卖双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逃税, 200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受赠人将无偿受赠的二手房对外销售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继承的房产属于二手房,若再出售需要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二手房转让个税计算方法进行个税的缴纳,二手房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二手房的出售交易总额-房产原来的登记价格-相关的合理费用)20%。其中相关的合理费用指的是: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包括继承、遗嘱、直系亲属赠与等房屋赠与的受赠人,在取得无偿赠与的房产后再次转让时,要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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