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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早退,如果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上班早退,如果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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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但对何为上下班途中未做明确的界定。《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原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上下班途中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从立法目的、法律的变化及条文内容来看,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苏某下班回家的目的明显,其应属《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下班途中。2.早退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相应的自主权,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此,苏某虽然早退,但不影响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的性质认定。3.如将早退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因早退而应承担的责任与所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权利显然不成比例。早退违反劳动纪律,应受到相应的处理,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一旦发生事故,职工受到的损失一般较大,以早退为由否定工伤,既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
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包含两方面要素: 1、时间要素,也就是受伤是处在上下班的必要时间; 2、地理要素,即受伤的地点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早退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六、七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员工早退回家途中受伤,不属于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需要包含两方面要素: 1、时间要素,也就是受伤是处在上下班的必要时间; 2、地理要素,即受伤的地点是上下班的必经路线。早退不属于正常的上下班时间,因此不属于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 六、七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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