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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
一般来说,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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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来说,如果所卖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由于卖房对于夫妻来说属于大事,因此必须双方都要同意才行。夫妻一方不可以私自卖房,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按照法律来说,无权处分的行为原则上是无效的。但是法律也作出了例外规定,如果满足下述规定,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也就是说,他不知道所买的房子是夫妻一方私自卖的。第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也就是说,房子是以市场价格卖出去的,不能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第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也就是说,房子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1、《》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作出决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三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实务中有不少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被夫妻一方出卖的情形。对于很多人来说,房屋是重要的财产,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的居住权,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擅自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是保护夫妻另一方的权益,还是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从公开判决的内容看,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也出现了较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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