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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其处分权自然由夫妻共同享有,虽然夫妻之间对于日常生活事务享有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是房屋买卖属于处置家庭资产的重大事项,...
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但配偶一方追认同意的除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对方的财产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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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经共有人的同意。我国《物权法》也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中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所以夫妻一方不能单独出售其夫妻共有的房屋,若出售,则侵犯了另一方的共有财产权利,其行为属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只有在合同被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后,其合同才有效。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在出卖夫妻共有的房屋,一般应由夫妻双方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但民间习惯上往往是由夫妻中一人出面签订合同。这时另一方虽未签订合同,但知道买卖的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认为其默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亲自参加处分为由而否认处分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房屋,买卖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是应当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售是有效的待定行为,需要另一方追认,另一方不追认是无效的,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的,需要双方同意处分共同财产。特殊情况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办理房地产登记是有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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