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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房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屋,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仍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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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另一方可以要求平等分割出售共有房屋的收入。对方离婚前擅自出售共有房屋,隐瞒出售资金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 (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藏、转让、出售、破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需要治疗重大疾病,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单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是否有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而房屋的买受人不知道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产权证上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只有夫或妻一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事后得到未签字一方的追认,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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