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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治理及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结合城乡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人为本、人水和谐的理念,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统筹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和有关地区之间的...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是湿地建设、管理、利用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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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湿地保护坚持生态优先、全面保护、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充分发挥湿地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固碳释氧、改善空气质量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
本市鼓励和支持河湖保护管理领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河湖保护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水平。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河湖保护宣传,增强公民河湖的意识,引导公众和村、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河湖保护管理的有关活动。对保护河湖水环境、水工程、水文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本市对国家重要湿地、市级湿地和区县级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国家重要湿地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市级湿地名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市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区县级湿地名录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区县水务、农业行政部门提出,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管理机构或者责任单位、保护管理部门等事项。湿地名录的确定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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