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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本市与相关省市建立健全河湖保护管理协作机制,加强河湖保护管理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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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维护湿地生态功能。防洪、抗旱、水系治理等涉及湿地的工程应当兼顾湿地生态功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采用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工程措施。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种植湿地植物,根据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建设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开展水上旅游项目或者其他利用活动时使用以柴油、汽油为动力的游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河湖开办旅游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利用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市建立河湖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湖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许可时,应当考虑入河水域水功能区水质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水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要求的,应当及时报请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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