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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建立湿地资源档案。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湿地资源调查主要包括湿地面...
列入名录的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垦、占用或者改变湿地用途。列入名录的湿地因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原因需要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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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一定规模和景观价值,适宜开展生态展示、科普、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设立湿地公园。市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批准。区县级湿地公园的设立,由所在地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决定。湿地公园应当划分为湿地保育区、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和管理服务区等,实行分区管理。在保育区内只能开展保护、监测等必需的湿地生态系统保护活动;在生态功能展示体验区内只能开展以生态展示、科普教育和生态旅游为主的活动;在管理服务区内可以开展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湿地保护发展规划是湿地建设、管理、利用等湿地保护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湿地保护发展规划修改后应当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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