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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附件)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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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区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自贸试验区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股东(发起人)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进出境监管制度创新)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凭进口舱单信息将货物先行提运入区,再办理进境备案手续。对自贸试验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智能化卡口、电子信息联网管理模式,完善清单比对、账册管理、卡口实货核注的监管制度。允许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在货物出区前自行选择时间申请检验。自贸试验区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对自贸试验区内的保税仓储、加工等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状态监管;对通过自贸试验区口岸进出口或国际中转的货物,按照口岸货物状态监管;对进入自贸试验区内特定的国内贸易货物,按照非保税货物状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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