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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区机构)海关、检验检疫、海事、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设立自贸试验区机构,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有关监管和行政管理职责。...
(附件)管委会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管理事务和管委会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本办法附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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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备案制)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实行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应当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向社会公示,涉及内容的除外。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另行制定。
(机构职责)管委会依照本办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推进落实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任务,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贸试验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管理制度。(二)负责自贸试验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规划国土、建设、绿化市容、、劳动人事、食品药品监管、、文化、卫生、统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三)领导工商、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等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四)承担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相关工作。(五)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开展自贸试验区内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行政执法。(六)负责自贸试验区内综合服务工作,为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七)负责自贸试验区内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建立自贸试验区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及时发布公共信息。(八)统筹指导自贸试验区内产业布局和开发建设活动,协调推进自贸试验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原由外高桥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洋山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上海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的有关行政事务,统一由管委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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