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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目的,有组织,按要求认真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根据我国《劳动法》,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企业必须承担法...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身体状况,为他们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并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开除、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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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即不是在上班时间发病,也不是在上班时间死亡,更不是职业病死亡的话,单位不负责任,只需给予一般的丧葬费用即可。 如果是上班时间发病,死亡时间在48小时以内(可以不是上班时间),按下列规定 1、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该职工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具体赔偿标准如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这是我亲身经历,分享给大家。 几年前我第一次做HR时,对HR行业没有太多专业知识,也没有什么经验,当时的HR部门连我一起才三个人,要处理招聘、考勤、薪资、培训、员工关系、社保等等一系列的工作,我是部门的主管,上面也没有经理,还要兼管后勤方面的事务,所以在HR方面的工作只能有50%的时间。又想把工作做好,但处身条件也有限,只能在工作中摸索,对于HR方面的工作,我个人觉得重点应该放在“育人”,所以把培训自己抓,先是拟定一套培训制度、各部门各岗位需培训列表、考核试题、培训有效率评估等文件,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将当年度的培训计划做出来,哈哈,基本有了方向,然后就按计划实施培训工作。 给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当时我把培训更为重点,我自己也抽不出太多时间过执行,订好方向后,只好招聘一个文员(小唐)帮忙跟进,当时面试时由于我自己经验不足,小唐根本就没有整套培训的意识,我想既然招进来了,那就与小唐沟通,你能做的你做,做不了的交给我去做,但有一个条件就是我去做的时候你必须在现场看,看了二至三次后那我看着你做,小唐也同意了,而且后面也做得不错。我们就从员工入职培训开始,每一个培训环节都必须由小唐亲自跟进,并且还要监督考核及评估培训的有效性。我就拿小唐开始做培训,从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在职培训(年度计划培训项目、晋升培训、调职培训等)→离职进的培训。 对于小唐的培训: 入职培训:讲解公司基本情况、面貌、关于本部门各种规章制度、薪酬福情况,用一天时间进行。 岗位培训:本岗位的基本要求,工作性能,公司对培训的期望,培训后的效果,直至目前的培训相关制度及完善,用两天时间进行讲解,一天时间给她复习,两个小时进行考核,知道考核结果不理想,但过程还得走,主要还得看她以后的工作执行情况。 在职培训:除了工作中的指导外,我还要求小唐去参加一些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公开课,这样有利于提升她的培训技巧与专业知识。结果不出所料,她的学习能力很强,进步也很快,与我共事一年半时间,她申请辞职,我同意了他的辞职,原因是她找到一份培训师的工作,前景是很不错的,为了她有一个更好的发展,我只能同意她离职,但走之前还是一如既往地跟她讲解培训的目的,培训不是因为培训而培训,目的在于受训人员是否学到知识,对工作是否有帮助。 小唐去新公司上班没几天,打电话跟我讲,新公司的培训经理理念与我们公司不同,所以在开展培训工作时难以做得好,我只跟她说了几句,你的上司是对的,方向也没有错,只是你要调整你的心态,下属是协助上司做完工作,并不是纠正上司工作,也不是上司协助你工作。这小姑娘很聪明,很快就调整过来,而且也得到上司的肯定,自己也得到了晋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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