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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怎么算

2021-06-0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 483号)第九条的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于 1988年,当时的土地征用程序是由用地建设单位直接向政府申请。政府批准,用地单位集征收和使用于一体。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情形所做的规定。但现行用地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分离,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 4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精神规定,即: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耕地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征用。 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并且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 据介绍,在当前国家税务总局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广东省政府大力推动供给侧改革的形势下,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深圳于1月26日发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告》显示,深圳将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为一年申报一次,降低纳税人的资金成本。调整前,深圳房产税(从价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年申报四次和一年申报两次。 此前,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价计征)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4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10月1日至15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从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统一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房地产税依下列标准及税率,分别计征:  一,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  二,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三,标准房价与标准地价不易划分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五。  四,标准房地价不易求得之城市,得暂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税率为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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