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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产假工资正常发放。《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期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职工劳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职工育享受98产假其产前休假15;难产应增加产假15;育胞胎每育1婴增加产假15 职工怀孕未满4月流产享受15产假;怀孕满4月流产享受42产假 第八条职工产假期间育津贴已经参加育保险按照用单位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育保险按照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单位支付 职工育或者流产医疗费用按照育保险规定项目标准已经参加育保险由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育保险由用单位支付
没有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生产前正常工作期间收入,单位另外需要支付3000元的生育医疗津贴。上海的最低工资是剔除社保和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的,为到手收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这里的“产假前工资标准”,按照上海12333官方解释“指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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