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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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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营业厅应给予配合。一般的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是不能采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与其他侦察手段不同,技术侦查可能涉及和侵犯被侦察人的隐私,因此刑事诉讼法严格规定了其适用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对于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按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最后,对于通缉或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进行追捕。
不会,技术侦查手段是公安机关破案手段之一,法庭并不会因为公安机关采取了该种手段就减轻量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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