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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组织性质、重大DP、重大贿赂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立案后,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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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措施的概念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广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利用现代科学知识/方法/技术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总称;狭义的技术侦查措施是专指侦查中运用的某些特殊侦查手段(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控、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那么,什么是技术侦查措施呢?接下来
公安机关立案后,根据调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危害以下严重社会的犯罪事件采取技术调查措施:(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严重毒品犯罪事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严重伤害或死亡、强奸、强奸、绑架、放火、爆炸、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事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地区性严重犯罪事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送达途径等实施的严重犯罪事件,以及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严重犯罪事件(3)可能够依法处罚的严重犯罪事件)。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调查措施是指设立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调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视、下落监视、通信监视、场所监视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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